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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文诉刘某离婚案

作者:谢年华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5-06-11 12:26 浏览量:1316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4)遂草民初字第146号

原告:罗某文,男,1975年8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东县清泉镇大地街。身份证号码:4310271975Ⅹ0310

委托代理人谢年华,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98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左安镇。身份证号码:3624271984Ⅹ5321

委托代理人:陈淼田,遂川县左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文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某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1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2006年1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负气出走分居至今。现原告以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文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二、在各方处的财产归各方所有。

三、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争议。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某某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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