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年华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5-06-11 12:22 浏览量:1242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4)遂民一初字第406号
原告:刘某燕,女,1990年Ⅹ月ⅩⅩ日生,汉族,住遂川县泉江镇。身份证号码:3624271990ⅩⅩⅩⅩ2326。
委托代理人谢年华,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刘某兵,男,1988年Ⅹ月ⅩⅩ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身份证号码:3624271988ⅩⅩⅩⅩ2015
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燕诉被告刘某兵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欧某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以被告对原告及其家人不尊重,没有家庭责任感,对原告及其不信任,经常怀疑原告在外有外遇,造成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燕与被告刘某兵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刘某某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小孩的全部抚养费,被告依法享有探望权。
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除电视机一台归被告所有外,其他共同财产全部归原告所有。
四、原、被告对其他事项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欧某某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肖某某